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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俊律师代理丈夫欠款用房抵债,妻子维权追回房屋
2011-11-17 11:16:38 来源:贺俊律师
基本案情:女方侯某与男方张某结婚三十余年,分居数年,夫妻在广州有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多年前,张某通过公证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送给侯某,因张某在外欠款数十万元,经张某与债权人协商,背着侯某将房屋以抵债的方式过户到了债权人名下,过户之后,债权人向侯某发出搬迁通知,要求侯某限期搬出。
该案由贺俊律师代理,经过向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及其他部门调取相关证据,确立了张某属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且购买人是非善意的诉讼观点,随后将张某和债权人共同作为被告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张某与债权人的买卖关系,确认房屋是侯某的个人财产,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张某名下,同时为了防止债权人转移房屋,申请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
该案经过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均判决支持侯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为侯某的个人财产,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张某名下。
引援法律: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问,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如因诉讼需要,希望索取本案生效判决,可与贺俊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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